杭职院〔2014〕132号
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6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学术发展,明确学校学术委员会职权,规范学术委员会运作,合理界分学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根据《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一经作出决定后,学校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或者其他教学科研、行政人员应当按照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实施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拖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审议、审定职责:
(一)为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科学决策提供学术咨询;
(二)审议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教科研管理、专业建设等学术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
(三)审议申报各级各类重点基地、重点专业等项目的推荐顺序;
(四)审议学校教科研领域各项评奖评优、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和高层次人才人选;
(五)审议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审议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用政策及其受聘岗位中有关学术水平的标准;
(七)审定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的学术水平;
(八)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九)审定学校教科研各项课题、获奖、专著、论文等的具体等级;
(十)审定学校各类重要教科研课题、项目、成果的评选;
(十一)审定学术争议的仲裁;
(十二)审定学校教科研领域等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十三)审定和审议学校委托咨询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事项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分别征求委员意见决定相关事项。秘书处应当客观、真实地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结果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科研处归档保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临时性的专题会议、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以及研究重要事项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主任委员准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会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通报会议的主要议程。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先指定部分委员提出意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职能部门凡需提交会议审议或审定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报主任委员审定。需讨论议题应于会前分送各位委员。学术委员会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议,若须通过表决形成决定的,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时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表决同意票超过参会委员的1/2即为表决通过,重要表决事项(由主任委员决定),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在决定相关事项前,学术委员会应当进行充分的民主评议。能够取得一致意见的,按照评议结果做出决定;无法达成一致的,与会全体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临时性的课题评审和成果评选专家组。专家组应具有代表性,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重大课题评审和成果评选以校外专家意见为主。课题申请人原则上不应成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确定分别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学校监察审计处,从学校校级课题评审专家库及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校内专家(3-5名),由科研处提出聘请校外专家(3-5名),报主任委员审定。一般采用专家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学术委员会汇总后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决定申报人选的推荐或顺序。
第十三条对已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学校认为有必要复议或调整,可重新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予以复议,亦可委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申请复议,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委员对会议的决定有异议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主任委员签署。各类会议上评定的结果、所审议和咨询的重要意见须形成书面材料,向校领导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学术民主,发扬实事实是、公正客观的优良学风。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以身作则,恪守师德、遵守学术规范、关心学校事务、关注学术前沿,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或者专业骨干作用。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应当忠实于学校和教职员工利益。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学术委员会在评议和表决中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对于委员在学术评议中显失公允,或严重违背科研道德的,调查属实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取消其委员资格。对于会议讨论中应保密的事宜,委员均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尽职尽责。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经学校同意,予以替换。
第二十二条委员应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