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职院〔2014〕133号
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
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和《浙江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浙教高科〔2014〕10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以我院名义发表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伪造注释;
(三)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中,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甚至虚假评价;
(七)对学术评价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具体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及评判学术道德等方面问题。
第六条对于正在从事的学术工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已经完成的学术成果,不予承认,并追回相关资助和奖励,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第七条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党员或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申诉和监督,不接受匿名举报。
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应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评判,应予回避。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宜参加调查、评判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